郑州市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郑州市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第二条 郑州市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事以防爆、防盗、防劫、防破坏、防非法入侵、防灾害性事故,防伪制作,安全检查为目的,采取探测、报警、识别、处理、传输等形式的报警系统、防范传输指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火灾、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社会报警系统,防范软件技术,防范周界,防范屏障,防范识别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修、技术咨询以及承接设计、安装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法人社团组织。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加速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用户的利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我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保卫国家稳定,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本行业发展方针,技术经济政策,承担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和向行业传达政府部门政策意图,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本行业所属企事业之间密切联系,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郑州市公安局。并主动接受郑州市公安局和郑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9号院1号楼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向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等建议;

(二)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重大任务;

(三) 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并组织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四) 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五) 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预测、沟通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开展公民身份信息查询、咨询服务;对广大用户和会员提供无偿或有偿咨询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六)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本行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经济效益;

(七) 组织企业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八) 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加强相互协作,协调企业之间的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合作、销售、承接工程,引进技术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

(九) 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组织和推荐去考察学习人员,组织人才交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 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及快讯;

(十一)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设备时,要搞好调查研究,及时通报情况,统一立场,维护国家利益,协助搞好外向型企业,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引进产品和设备,必经国家认定的检测单位测试,检测合格后,经试用没有质量问题,方可推广使用。对质量及技术指标已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本行业产品,应协助政府贯彻“以产定进”的方针限制进口,以保护民族工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学科或业务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人士;

(五)凡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并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信息资料、刊物、科研成果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无)偿提供开发、生产、工程、设计、安装、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可参加本行业协会或其他协会。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定理事的增补和变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由上级党组织委派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南阳路街道党工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最求。从时代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表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准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