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培训
内容共分五部分:
一、 问题部分
01、 与此标准相关的配套标准。(共7个)
02、 工程验收条件。(共7项)
03、 验收文件的组成与格式。(主要包括10个文件,加上辅助的,共12个。)
04、 验收的组织与要求。(建设方召集,技防部门参加,专家参加)
05、 公司安防项目验收程序。(参见第6部分)
06、 技术验收要求。(比较复杂,应弄清楚哪些基本要求,参见表格4、5、6)
07、 验收合格率及其计算。(共三个合格率,Kz、Ks、Kj)
08、 资料移交如何完成。(第八章节)
09、 安装调试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需要各位自行解答,提示:对照表格)
二、 针对性
针对公司各部门的情况,对于308标准也分别要求,不同的部门掌握的不一样。
对于工程技术部门、报警中心必须清楚工程的施工要求,安装的具体标准,调试中应该注意的事项,验收资料的准备;
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清楚验收的程序,了解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了解工程所必须具备的资料,了解配套标准的名称及大致内容;
公司市场部门应该了解技术防范项目的施工承揽程序,了解工程施工的大致过程,系统作能达到的功能。
公司部门负责人应该非常清楚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对于各种验收文件也必须清楚其内容。
三、 标准正文
本标准共分8部分,另外有附表7个。这八个部分分别是:
1、 范围(即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对于三级工程可以适当简化。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100万元的工程。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风险级别的规定可以参看38-92。具备两个主要条件和一个附加条件。如下表:表1
F 营业场所具备表1中1条主要条件和1条附加条件的,划分为四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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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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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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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均现金收付量:城市营业场所不足5万元,乡镇营业场所不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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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业单位内部或附近设置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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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日均现金收付笔数:城市营业场所不足10笔;乡镇营业场所不足5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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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农牧区、山区设置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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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现金不过夜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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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距离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在100米以内的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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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储蓄存款余额不足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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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营业场所具备表2中2条主要条件和1条附加条件的,划分为三级风险。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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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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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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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均现金收付量:城市营业场5-30万,乡镇营业场所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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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工业区、文化区或在机关、院校、部队附近设置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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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日均现金收付笔数:城市营业场10-100笔;乡镇营业场所5-70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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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农牧区、山区设置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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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设置现金库房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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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用房不合格又不易施工改造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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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储蓄存款余额5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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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距离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在500米以内的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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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营业场所具备表3中2条主要条件和1条附加条件的,划分二级风险.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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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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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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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均现金收付量:城市营业场30-150万,乡镇营业场所2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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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商业繁华、城镇集贸市场等治安情况复杂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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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日均现金收付笔数:城市营业场100-300笔;乡镇营业场所70-150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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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房不合格又不易施工改造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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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设置现金库房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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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距离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1000米以内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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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储蓄存款余额1000万元—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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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营业场所内无卫生间与炊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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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营业场所具备表4中2条主要条件和1条附加条件的,划分一级风险.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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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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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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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均现金收付量:城市营业场所超过150万,乡镇营业场所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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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机场、火车站 、码头、长途汽车站、城镇集贸市场、商业中心等治安情况复杂地区设置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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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日均现金收付笔数:城市营业场所超过300笔;乡镇营业场所超过150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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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距离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1000米以内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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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设置现金库房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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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营业场所内无卫生间与炊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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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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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场所可以参考以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
2、 引用标准
GB/T1675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符号;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
JGJ/T16-1992,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3、 定义(概念)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用于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和网络(工程)。
4、 验收条件
共七项。达到这七项就可以组织验收。
首先熟悉GA/T75-94,75-94规定,技防工程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工程立项:做出可行性报告(一级)或设计任务书(二三级)并获批准。
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资格审查(工程资质)然后公开招标并委托。
签订合同:委托某一公司负责设计施工,签订合同。
工程设计:初步工程设计并进行论证,论证结束后进行正式设计。
工程实施:按设计和规范进行工程实施。
试运行及培训:工程施工结束进行试运行一个月,进行人员培训。
竣工和初验:全部结束或部分结束(其余内容应有交代),竣工并组织初验。
工程验收:一二级工程必须首先检测然后对工程进行验收。
(1)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
根据GA/T75-1994,一二级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这是一个总前提,所以一个项目如果要验收,必须进行方案论证,否则将来问题多多,根本通不过验收。
(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F 试运行至少一个月,目前有些项目要求运行二到三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表一)。试运行记录的填写必须在培训时告知建设方。
F 试运行报告:根据试运行记录,由建设单位提出试运行报告,(实际上通常由施工方代编,建设方确认)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系统运行起止时间;故障(误报警、漏报警)的次数、原因及排除情况、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F 设计施工单位应该配合或帮助建设方建立执勤制度及维护管理制度。这是308标准比较细的地方,一个项目建成后,施工方应该考虑帮助建设方作出机房值班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警情处理流程等制度。
(3) 技术培训
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方同意。培训结束后,必须有考核和培训报告,培训报告的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培训内容、操作机器的情况、培训资料的移交、考核情况总结等。
(4) 系统竣工
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完成,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也可以视为竣工。竣工后应该提交竣工报告,竣工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在实际中,我们不再重复维修服务条款。
(5) 初验合格
F 由建设方和设计施工方进行初验,写出初验报告。参加初验的人员应该签字。
F 初验报告包括:系统试运行评述、对照设计任务书,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和型号结果、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表2)。
(6) 系统检测
F 一二级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
F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F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
a)系统试运行报告;
b)系统竣工报告;
c)系统初验报告.
F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送以下图纸资料:
a)系统初验报告;
b)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F 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F 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电室监控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20%~30%;其它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10%~15%;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3台。
F 验收图纸资料准备齐全。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报送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应满足验收机构人员的需要,三级工程可参照提供相关验收图纸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2) 合同;
(3)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并附论证回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
(4)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5) 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防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7) 系统竣工报告;
(8) 初验报告(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9) 决算报告;
(10) 系统检测报告。
以上10份文件为必备文件,后面给出了内容和格式,各部门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以参照这些格式,组织文件。
5、 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
5.1 验收组织
系统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
5.2 验收参加单位(人员)
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有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
5.3 验收机构
5.3.1 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5.3.2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的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举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
5.4 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
5.4.1 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
5.4.2对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
5.4.3 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正式设计方案,按第6章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
5.4.4 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 验收内容
6.1 施工验收
6.1.1 基本要求
a) 施工验收由验收小组指定的施工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
b) 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及JGJ/T 16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建设(使用)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变更审核单(见表3)。更改审核单可由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重大变更要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要经审查认可;
c) 施工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等。
6.1.2 施工验收内容
施工验收主要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包括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线敷设质量。
a) 按表4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分别检查前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安装质量;
b) 在进行施工验收时,复核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管线敷设时,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c) 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弱电系统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应符合GB 50198 标准要求;检查接地系统是否按等电位接地要求施工,并符合 GB 50057 标准要求;
d) 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桥架、管井中线缆接头等施工工艺(视频线缆应一线到位,尽量避免接头),并应符合JGJ/T 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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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线缆布线,50198中也有明确规定:
2.3 传输部分(设计规范)
2.3.1 系统的图像信号传输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2.3.1.1 传输距离较近,可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信号的视频传输方式。
当传输的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当传输的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
2.3.1.2 传输距离较远,监视点分布范围广,或需进人电缆电视网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射频调制信号的射频传输方式。
2.3.1.3 长距离传输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传输,宜采用传输光调制信号的光缆传输方式。当有防雷要求时,应采用无金属光缆。
2.3.2 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线直接传输或将遥控信号进行数字编码用电(光)缆进行传输。
2.3.3 传输电、光缆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2.3.3.1 同轴电缆在满足衰减、屏蔽、弯曲、防潮性能的要求下,宜选用线径较细的同轴电缆;
2.3.3.2 光缆的选择应满足衰减、带宽、温度特性、物理特性、防潮等要求。
2.3.4 光缆外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 当光缆采用管道、架空敷设时,宜采用铝一聚乙烯粘结护层;
2.3.4.2 当光缆采用直埋时,宜采用充油膏铝塑粘结加铠装聚乙烯外护套;
2.3.4.3 当光缆在室内敷设时,宜采用聚氯乙烯外护套,或其它的塑料阻燃护套。当采用聚乙烯护套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3.4.4 当光缆在水下敷设时,应采用铝塑粘结(或铝套、铅套、钢套)钢丝铝装聚乙烯外 护套;
2.3.4.5 无金属的光缆线路,应采用聚乙烯外护套或纤维增强塑料护层。
2.3.5 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2.3.6 传输线路路由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2.3.6.1 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2.3.6.2 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线损伤的地段;
2.3.6.3 与其它管线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2.3.7 室外传输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3.7.1 当采用通信管道(含隧道、槽道)敷设时,不宜与通信电缆共管孔;
2.3.7.2 当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沟(隧道)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3.7.1的规定。
表2.3.7-1
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沟(隧道)的最小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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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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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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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V交流供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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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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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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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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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 当采用架空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2.3.7-2的规定;
表2.3.7-2 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杆架设的最小垂直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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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最小垂直间距
|
|
1~10kV电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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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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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kV以下电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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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广播线
|
1.0
|
|
通信线
|
0.6
|
2.3.7.4 线路在城市郊区、乡村敷设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2.3.7.5 当线路敷设经过建筑物时,可采用沿墙敷设方式;
2.3.7.6 当线路跨越河流时,应采用桥上管道或槽道敷设方式,当没有桥梁时,可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或水下敷设方式。
2.3.8 室内传输线路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3.8.1 无机械损伤的建筑物内的电(光)缆线路,或扩建、改建工程,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3.8.2 在要求管线隐蔽或新建的建筑物内可用暗管敷设方式;
2.3.8.3 对下列情况可采用暗管配线:
(1)易受外界损伤;
(2)线路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3)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2.3.8.4 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与通讯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1m.
2.3.9 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采取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2.3.10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规定。
3.3线路的敷设(施工规范)
3.3.1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15倍;
3.3.1.2 电源线宜与信号线、控制线分开敷设;
3.3.1.3 室外设备连接电缆时,宜从设备的下部进线;
3.3.1.4 电缆长度应逐盘核对,并根据设计图上各段线路的长度来选配电缆。宜避免电缆的接续,当电缆接续时应采用专用接插件。






